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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成功打掉二倍工资和赔偿金

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7-29 17:15 浏览量:115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于X年X月 X日入职B公司,从事文案脚本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A某工资X元/月。X年X月 X日,A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B公司支付X年X月 X日至X年X月 X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A某于X年X月 X日入职B公司,其已于X年X月 X日签订《视频团队人员合作指标》,内容涉及部门职责、待遇标准、工作时间、试用期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故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对A某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A某主张其系受胁迫而签署解除协议书并提交录音予以佐证,B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A某未就录音中沟通对象的身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根据录音内容,其他沟通方并未实施胁迫A某的行为,故对A某的上述主张,本会难以采信。现根据解除协议书内容,双方关系系因A某原因解除,故对A某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从本案的裁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到: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该书面协议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系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相关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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