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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1有限公司和22合同纠纷,一审胜诉

作者:管永亮  更新时间 : 2023-07-28  浏览量:1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河南**有限公司和**农场,签订合同以后,因第三方介入阻挠,导致河南**有限公司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农场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应当保证对其出卖的货物拥有所有权。

[律师点评]

经过和当事人沟通,分析合同,固定了相关证据,对胜诉打下了基础。同时,选择了对我方有利的管辖法院,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路程成本。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书节选】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204民初60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宝应县**农场。住所地宝应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河南**有限公司和宝应县**农场之间2021年3月20日签订的购买合同及2021年4月3日签订的购买合同补充协议书。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农场返还河南**有限公司179100元;

三、驳回河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宝应县**农场对河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2元,反诉费4400元,共计6482元,均由**农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律师建议】

签订合同最好约定发生纠纷由我方法院管辖,这样可以节约很多成本。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的约定管辖也不得违反法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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