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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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妈妈来说,离婚时争取到抚养权最重要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3-08-04  浏览量:199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1202 民初 ****

原告: 章某茹,女,1990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幕乡东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王某,男,1993 2 ** 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温泉万年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章某茹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和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判决原、被告婚生某王某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到小孩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910月经人介绍认识,由于双方工作地点处于异地,原被告通过微信联系聊天,经过三个月的短暂了解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20331日登记结婚,领证后第5天原告前往深圳继续工作直到6月份才回到咸宁,双方开始商量准备10月份的婚礼筹办工作。在此期间,原告与被告在一起长时间相处后才发现双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在原告怀孕后,发生争执时被告还对原告进行家暴,原告不堪忍受在2021120日离家,与被告开始分居。后原告独自前往医院生产儿某时也未得到被告做丈夫的关爱,被告对孩某也未尽抚养责任,仅给了原告3000元生产费用,还将原告住院生产的病历拿走在其单位报销生育险,却将报销费用10000余元占为己有,未给原告分文被告的所作所为让原告彻底对这段婚姻失去信心,觉得再也无法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曾于2022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继续保持分居状态,都未曾对夫妻和好上作过任何沟通和努力,双方无任何感情联络,夫妻感情未得到任何修复。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辩称: 1、被告同意离婚;2、婚生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某健康成长。被告父母在城里有房某可以帮忙带孩某在城里生活学习,而原告却将孩某放在乡下她父母那里带,再就是原告脾气暴躁,不适宜教育孩某成长,被告在工资收入、家庭氛围和工作环境上都优越于原告,被告在探望权和抚养费给付上都可按照原告的自身意愿,随时可以探望孩某和根据自已经济能力给付抚养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章某茹与被告王某于201910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分别在异地工作,仅通过微信联系聊天,经过三个月的短暂了解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处于异地恋状态,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章某茹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原、被告婚生子王某睿由原告章某茹抚养成人,随原告生活,被告王某每月负担王某睿抚养费1213元。

三、被告王某享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卫华

书记员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某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某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某女的原则判决。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歉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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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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