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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4
浏览量:201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0822民初***

原告:郭某艳,女,199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奎,男,1990912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十里铺镇。

原告郭某艳诉被告杨某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7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3 7月开始每月 15日支付抚养费 1000 元直到孩子成年,大额医疗、教育费用双方各负一半;3.被告半个月探望一次孩子,但是不能影响正常生活,带走孩子需要提前与原告沟通;4.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5 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 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20 520日登记结婚。2020 6月 4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宇。孩子出生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能很好的规划家庭,不愿与原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原告与被告从2021 年年底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继续维持之必要,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奎辩称,原告郭某艳陈述属实,我同意离婚,但每月支付抚养费要求变更为每月 30 ;大额教育、医疗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再协商如何支付;探望孩子同意半月一次的频率,但要求逢年过节也可以探望,具体探望日期和方式临时再约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艳与被告杨某奎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3 7月开始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 1000 元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平时每半月探望孩子一次,逢年过节也可探望孩子,每次探望前需提前与原告沟通;

三、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四、原告郭某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郭某艳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销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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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桃林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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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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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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