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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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本以为需要一年多,在我们的努力下起诉一次调解离婚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3-08-04  浏览量:378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2023) 0192 民初 ****

原告: 景某芳,女,19929 22 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程世波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左某,男,199110 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东湖

原告景某芳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3 2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景某芳与被告左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左某烨于 2021 128 日出生,由被告方某直接抚养,不要求原告景某芳支付抚养费。原告景某芳每半月探视一次左某烨,即周五晚上7点钟至周日晚上 7点钟左某烨随原告景某芳生活。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一半的时间左某烨随原告景某芳生活。三、原、被告双方无共同的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景某芳承担.

五、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本院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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