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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置换,如何认定消费欺诈?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7-21 16:56 浏览量:211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7日,张某将其本田CRV汽车通过置换方式,向A公司销售部购买奔驰梅赛德斯豪华小轿车。双方于当日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差价25万元,之后张某发现A公司隐瞒了车辆真实行驶里程,与A公司告知的行驶里程相差巨大(有录音为证)。作为A公司故意隐瞒车辆重大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张某诉至法院。

  经某法院查明,张某与新城区某汽车销售部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约定表显示里程9万公里,张某通过车辆维修单位查询的案涉车辆保养记录显示行驶里程为28万公里。

  【判决结果】

  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

  二、被告A公司向原告张某退还购车款25万元;

  三、被告A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向原告张某赔偿三倍购车款75万元。

  【律师解读】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车辆销售协议》往往是由经营者提供,是为了面对不特定的客户,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范本条款。《车辆销售协议》中没有对里程真实性予以承诺的条款,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履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未向消费者提示和明确说明,应属无效,经营者不能据此免责。《车辆销售协议》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消费者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所以经营者以消费者未在约定检验期限内检验并通知为由,主张质量符合约定的观点,法院应不予采纳。

  出卖人对标的物具有瑕疵担保责任,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惯例,行驶里程数系车辆重要参数指标。行驶里程数在二手车辆交易中对于车辆的估价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车辆的转让价格。二手车经营者作为专门经营二手机动车买卖的市场主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经营者对出售的车辆状况及主要参数指标明知的情况下,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使用状况的义务。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表显里程数与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有较大差异,未能充分证明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对相关指标核查清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合同撤销后,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返还购车款。同时,消费者应当向经营者返还案涉车辆,返还车辆时应当使该车外观良好、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消费者为生活消费向二手车商购买车辆,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出售车辆时存有欺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车辆销售价格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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