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科技公司诉安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郑丽玲 更新时间 : 2023-07-19 浏览量:364
本律师受杭州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其与安庆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对方律师抗辩:一、因我方提供的审计报告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审计信息,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二、另外因被告每年有审计报告,故其公司的唯一股东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原告方在庭上又提交了其他证据,证明我方履行了合同。并且就被告的审计报告提出了辩论意见,认为对方提供的审计报告仅能反应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但并不能反应财产的具体走向,因而并不能证明被告二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一的股东的财产独立于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业务领域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婚姻家庭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