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三年半的伤残鉴定案例
-----微创手术后的评残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查体发现肾结石于2019年8月23日到被告处就诊并入住该院,于8月26日行经皮肾镜超声碎石取石术,被告术中操作不当导致肾动脉破裂,未予有效处理。术后原告出现发热及左肾造瘘通道反复出血,量多,明显贫血,被告给予输血对症治疗。为求进一步诊治,8月24日转入上级医院,但为时过晚,虽然先后进行了多次肾动脉栓塞术,出血情况得到控制,但是遗留下左肾肿大、功能严重受损的后果,核医学科ECT检查为:左肾血流灌注明显减少,肾功能重度受损。
案件进展:
我方提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伤残三期鉴定,但鉴定机构认为构不上伤残,伤残鉴定做退案处理。医疗过错鉴定中,被告承担主要责任,2021年6月份出判决,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鉴定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无疑这是一例疑难鉴定,本案未切除肾脏,只能依据肾功能情况评残,如果肾功能轻度下降,对照5.8.4.8条之规定,可以构成八级伤残,但患者后来的ECT检查结果显示,左肾体积小,左肾血流灌注明显减少,左肾功能重度受损,两侧肾小球滤过率为91.6%,按照标准,≤89ml/(min.1.73m2)为肾功能轻度下降,换言之,低于89可以构成八级伤残,高于该标准,九级十级都构不上。
后续情况:
经咨询多个鉴定专家,有的说可以构成伤残,但找不到对应评残条款,大多专家认为肾脏没有切除,总体肾功能接近正常,构不上伤残。我们没有气馁,继续刨根问底,又咨询了几个临床专家,仍找不到突破口。依据常理,一侧肾脏功能萎缩,功能严重受损,虽有另一侧代偿,但无法和正常相比,如果无法评残,的确很不合理。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又遇到另一个高度类似案例,在查阅资料时,无意中发现一个对评残有利的权威解释,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该指南指出,当前临床医学实践中,各种微创手术应用于肾损伤的治疗,经栓塞后,可致该侧肾脏缺乏血供,肾组织全部或部分梗死而失去功能,对于此类情况,可以视为该侧肾脏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二次起诉
有了以上的权威依据,我们动员当事人再起诉申请伤残鉴定,意外的是,当事人并不十分乐意,对评残没有什么信心,多次沟通后,终于顺利起诉。在诉前鉴定阶段接到通知,说构不上伤残,拟做退案处理,意料之中。我们将以上规定结合本案患者情况反馈给鉴定机构,鉴定专家说需要组织研究和讨论,不久出了鉴定意见书,评定为九级伤残,这次诉讼,终于有了主张伤残赔偿金的有力证据。2023年6月份法院出具判决,被告赔偿近15万,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体会:司法鉴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在实践中也不能保证解决全部问题。本案中,如果代理律师放弃了继续评残,那当事人就失去了对伤残赔偿金主张的权利,众所周知,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如果没有伤残赔偿,那整个案件几乎没有了可诉性。因此,在诉讼实践中,对于一些疑难的鉴定,仍需要认真分析,多方论证,不能轻言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