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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引争议,律师助第三顺位当事人成为指定监护人

作者:马赛男  更新时间 : 2023-07-03  浏览量:135

  案情简介

  2021年,C女士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本所指派范律师、刘(实习律师)、马律师承办该指定监护案。本案中,律师代理的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人C先生的妹妹,本案中对于我方不利的因素有,我方当事人属于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第三顺位人选,第一顺位人选是嫂子,并且该第一顺位人选的嫂子早在几年前就在哥哥住所地的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监护人登记,以能够便于对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哥哥进行照看与管理。

  但律师并未因此搁置,而是通过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并对案件情况的细致梳理,发现了五个案件关键点:

  第一,卫生服务中心不具有指定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嫂子在哥哥重病期间为了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多次给哥哥变更不同的疗养院,这些疗养院无法有效治疗哥哥的疾病多次给家属下达病危告知书;

  第三,哥哥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还可以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哥哥多次表示希望妹妹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第四,嫂子在未经哥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哥哥名下的银行存款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因此多次与哥哥发生纠纷;

  第五,哥哥患病期间妹妹一直没有间断对于哥哥的照顾和寻医问药。

  鉴于上述案件代理思路,律师协助当事人积极收取相关证据,并且同时申请法官前往哥哥居住疗养院询问哥哥本人的真实意愿。

  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妹妹的申请,指定第三顺位的妹妹作为哥哥的监护人,以此使得哥哥合法民事权益得到了极大保障。

  律师点评

  最初,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制度,监护制度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随着社会弱势群体的增加,监护制度已经不再局限于基于亲权关系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民法总则》(已失效)将监护制度衍生至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的规定,而自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更是将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

  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担任其监护人的顺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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