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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云民事判决书
来源:田笑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8
浏览量:1196

原告:王某云,女,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前某某行政村前袁庄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坤,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前某某行政村前袁庄279号,系母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笑囡,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力,男,200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小留镇某某行政村郑庄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君,北京市某某(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云与被告郑某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坤,田律师、被告郑某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郑某力赔偿原告王某云住院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358 760元整;2.请求由被告郑某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的358 760元变更为 27989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4日,被告郑某力饮酒驾驶电动摩托车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与王某云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王某云受伤。后经牡丹区交警大队认定,郑某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云不承担责任。王某云多次与郑某力协商赔偿事宜,郑某力均不配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郑某力辩称,对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能力范围内给予赔偿,因为被告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是承担事故的全部事故责任的原因之一,但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非被告导致,原告横穿马路观察不周,本身也有过错,在裁定责任承担比例时请充分考虑。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2年7月24日23时04分许,郑某力饮酒驾驶电动摩托车沿X12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菏泽市某某区小留镇X121县道与纬一路交叉口南150米处,与自东向西横过X121县道的行人王某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郑某力驾驶电动摩托车摔倒时散落物又撞至洪博停放的鲁R67xxx号小型轿车,此事故造成郑某力、王某云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某力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云、洪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二、赔偿责任:郑某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力对王某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三、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被告为原告垫付32000元。 四、被侵权人情况:原告王某云,女,1950年11月9日出生。 五、鉴定意见:1.王某云肋骨骨折为八级伤残;多发胸腰椎体突骨折影响功能为十级伤残;2.王某云误工时间尚不予鉴定;3.护理时间为伤后90日;4.营养期为伤后90日;5.后续治疗费尚不予鉴定。 六、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163552.5元,扣除被告垫付的32000元,原告的医疗费现共计131552.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4640元,每日80元,住院天数58天。 3、营养费270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5、残疾赔偿金106438元。 6、护理费24700元(16500+8200)。原告提交了家政服务合同及发票,证实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共计33天,原告花费护理费16500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家政服务合同及发票均是原件,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住院天数为58天,均为二人护理, 参照鉴定意见中护理天数为90日,剩余的护理天数为82天(90+58-66),原告主张其余护理费为8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7、交通费600元。 8、鉴定费2860元。 综上所述,原告王某云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6 49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76 490.5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云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1元,因原告王某云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王某云案件受理费412元,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2749元,由被告郑某力负担2716元,原告王某云负担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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