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亭,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某某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31024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笑囡,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愿,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某某路39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1012xxxx。
原告梁某亭与被告郭某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某愿向原告梁某亭返还借款29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2.请求由被告郭某愿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郭某愿与原告梁某亭是朋友关系,自2013年起,被告郭某愿经常向原告梁某亭借款,至2022年,经双方结算,被告郭某愿仍欠原告梁某亭29万元。被告郭某愿向原告梁某亭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年息12%,原告梁某亭多次请求被告郭某愿返还借款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愿欠原告梁某亭借款29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23年12月30日前清偿。如被告第一期未按时偿还,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债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2825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795元,由被告郭某愿承担,于2023年12月30日前一并偿还原告梁某亭。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