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笑囡律师亲办案例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来源:田笑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28
浏览量:1274

原告:济宁市润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某某城商业中心A-E区D号楼东单元十七层17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Mxxxxx。

法定代表人:姬某存,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笑囡,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某某大街209号殳宫城市广场1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xxxxx。法定代表人:吴某国,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羽,该公司职员。

原告济宁市润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13000兀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8月签订《珍某岩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CSCECSFBSDFxxxx。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珍某岩用于沈抚白沙岛某某生态小镇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分供2清算单》,结算应付原告的总价款为41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现仍欠货款213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建筑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济宁市润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213000元;二、原告济宁市润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利息部分自愿放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原告济宁市润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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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笑囡
  • 执业律所: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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