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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功案例之吴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来源:蒋艳超  更新时间:2023-06-14 20:53  浏览量:835

吴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某某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鄂NNN刑初MMM号

案  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日期: 2023年6月1日

某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鄂NNN刑初MMM号

公诉机关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某,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某某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某某市,住某某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人:蒋艳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2023〕MMM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某和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某在一名为软件上刷单被骗人民币20万余元,软件工作人员告知吴某某某可以通过转账“跑分”将被骗的钱拿回来,吴某某某明知转账“跑分”的钱系电信诈骗的钱,仍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邮政银行卡操作转账“跑分”,后因2张银行卡均被冻结,吴某某某借

用付某的建设银行卡、杨某的工商银行卡操作转账“跑分”,吴某某某将上述4张银行卡转入的资金按照软件工作人员的指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宝提现到银行卡转账、ATM机取现后转存等方式转入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022年3月20日至3月25日,吴某某某转移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其中电信诈骗被害人胡某、惠某、凌某、吴某、张某被诈骗款共计人民币1.92万元流入吴某某某、杨滕的银行卡被转移。

公诉机关提交了:1、立案决定书、胡某、惠某、凌某、吴某、张某被诈骗案受案登记表、涉案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某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付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惠某、凌某、吴某、张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吴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

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吴某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银行卡2张,予以没收,由某某市xx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某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某某

书记员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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