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懿律师亲办案例
双方互殴,谁伤情重谁构成犯罪
来源:李维懿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9
浏览量:1365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某某路3号某某旅馆内,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厮打,刘某某和张某相互用拳头打对方,李某某持扫帚杆击打张某头部和身体。厮打过程中,刘某某和张某从楼梯滚落。倒地后,刘某某和张某继续厮打,李某某走下楼梯,继续持扫帚杆击打张某,将张某颈部戳伤。案发后,李某某、刘某某主动到案。经法医鉴定:张某颈部被伤致右颈前皮肤裂创,属轻伤一级;胸部被伤致左侧第5、6前肋骨折,属轻伤二级;面部裂创、肢体软组织挫擦伤,均构成轻微伤。刘某某被伤致四肢多处皮肤擦伤,属轻微伤。     一审判决刘某某9个月,二审请本律师代理后改判为6个月。

2、律师点评:

      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翁婿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斗殴。此案系被害人到被告住处言语挑衅在先,毁坏财物在后。刘某某有正当防卫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公安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通常是以伤情的轻重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往往是对伤情轻的一方追究刑事责任,对另一方伤情较重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律师建议

     在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及时报警。在警察来到之前,进行正当防卫行为时,要尽量避免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当然,对于正在进行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威胁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时采取的防卫措施,没有限制。即使造成行凶者死亡,也不构成犯罪。如昆山电动车司机反杀宝马司机龙哥一案,就是无限防卫的典型案例。、



以上内容由李维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维懿律师咨询。
李维懿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好评数4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维懿
  • 执业律所:
    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7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青岛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