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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房屋出售后房款赠与子女,后老人反悔能否要回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量:1409

原告诉称

周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五被告归还赠与款370万元,其中赵某旭归还50万元、赵某刚归还130万元、赵某珍归还90万元、赵某霞归还50万元、赵某君归还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9日,原告将其唯一的房屋卖掉,将卖房款535万元中的部分款项赠与五位子女(即本案被告)。其中赠与赵某旭50万元、赵某刚90万元、赵某珍90万元、赵某霞50万元、赵某君50万元。赠与款项由赵某刚分配,赵某刚给自己留了130万元。上述款项是迫于子女的压力而为的赠与分配的。赠与之后原告生活出现困难,被告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导致家庭不和睦。原告现已94岁高龄,患高血压、冠心病,腿脚不便,还要负担保姆费、医药费、房租等生活开销,开销之大原告无法独自承担,导致生活困难。

赠与款分配之后,家庭发生矛盾,家庭不和睦,有的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有的被告要解除母女关系,导致原告精神备受煎熬,不得已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旭辩称,在大伙都同意退回去的情况下,我愿意把我母亲给我的50万元退回去。

赵某刚、赵某珍、赵某霞辩称,第一,原告年事已高,自愿对其财产进行了分配,签署了赠与文件,不存在被胁迫情况。第二,三被告希望原告明确撤销赠与的事由,赵某刚受到原告委托卖房后完全按照资产管理决定将售房款分给了每个子女。第三,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多年来三被告始终尽心尽力照顾老人,不存在原告指控的不赡养等问题。老人住房不存在问题,三被告也是多年尽心尽力照顾。赵某珍对家庭出力最多,因此赵某珍才分到了90万元的房款。赵某刚照顾的最多。赵某霞也是多年以来配合赵某珍赵某刚照顾老人。

关于赠与财产,本案不存在任何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三被告一直对老人尽心尽力赡养,十几年来老人不存在困难情况。三被告对本案的真实性有怀疑,老人是被控制的状态,三被告也与老人接触过,老人对本案不知情。老人居住在赵某旭给老人租住的房屋内。

赵某君辩称,在大家都同意的情况下,我同意把我母亲给我的钱退回去。


法院查明

赵某旭、赵某君、赵某霞、赵某珍、赵某刚系周某芬与赵某之子女。1985年9月12日,赵某因死亡注销户口。1988年10月7日,周某芬与王某结婚。2000年11月30日,双方离婚。2000年12月25日,周某芬购买北京市宣武区F号房屋一套。2020年1月18日,赵某刚作为周某芬的委托人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芬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宣武区F号房屋出售给林某。售房款共计535万元。

2020年1月22日,周某芬给赵某刚出具委托书,表明因其年事已高,委托赵某刚办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F号房屋的出售手续。

2020年1月29日,周某芬书写关于资产管理的声明,表示从即日起本人周某芬的存款和卖房款有本人自己管理,请赵某君代本人配合赵某刚办理卖房的网签及过户等手续,办理上述手续后,要求赵某君带回相关原件交回本人自己保管。

2020年2月24日,周某芬光大银行账户内收到售房款45万元。2020年3月5日,该账户转给赵某刚450100元。2020年4月23日,该账户收到售房款328万元,当日转给赵某刚328万元。2020年4月29日,该账户收到售房款155万元,次日转给赵某刚155万元。2020年5月13日,该账户收到售房款20388元,当日转给赵某刚20425.87元。

2020年4月9日,周某芬作出资产管理决定,载明:一、总资产660万元,其中卖房款535万元,银行存款90万元(现由赵某珍、赵某君代管),银行存款35万元(现由赵某刚代管)。二、将总资金的330万元回馈给儿女们,回馈儿女多年为我的付出。其中赵某旭50万元、赵某刚90万元、赵某珍90万元、赵某霞50万元、赵某君50万元。三、将总资金的130万元作为我的养老金,要求养老金在银行做存款管理,若有剩余,则由5个子女均分。若有超支,则由5个子女均摊。四、将总资金的200万元均分给5个子女暂存,我要求:统一在银行做定期存款,在我有生之年,5个子女均不能动用。5个子女分别签署《承诺书》。

赵某刚收到售房款后,按照上述资产管理决定的分配方案转给各子女相应款项,但赵某刚没有将自己暂存款40万元的存单交付周某芬,亦没有出具承诺书。周某芬表示因为赵某刚将卖房款转入自己账户,导致其无奈之下只能将上述款项在子女之间进行分配。赵某刚表示子女共同分工参与房屋出售事宜,不存在私自卖房和擅自转款的行为,其收到首笔购房款后先存为定期存款,后将全部购房款进行分配,均在微信群中进行了告知。

2020年8月31日,周某芬书写备忘录,表示赵某刚今日来到其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要求其将养老金给赵某刚管理,否则限期搬离现居住房屋。周某芬不予同意。赵某刚表示该备忘录并非周某芬的真实意思,是赵某旭强行要将周某芬接走并限制其他子女看望老人。因为存在赵某旭强行取走老人存款、赵某君借钱不还等情况,其才提出老人在谁处居住,养老金何人管理,另有一子女记账监督的方案,但赵某旭、赵某君不同意,双方才产生争执,并未逼迫老人搬家。

并向本院提供了其爱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退租协议。周某芬表示其在赵某刚家庭房屋内居住期间,每个月支付住房生活费8000元,租房合同不能证明租赁房屋系为周某芬所租。

2020年9月20日,周某芬委托赵某旭、赵某君在海淀区为其租房养老,租金由其养老金中支取,理由是不再受赵某刚对其养老金的干涉。

2020年10月1日,赵某旭为周某芬租赁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周某芬每月支出房租、保姆费、生活费等约2万元,子女均不给周某芬钱款。周某芬表示租房生活后,除了赵某旭、赵某君去过外,其他人均未看过老人。

2020年9月15日,赵某珍书写了与周某芬解除母女关系的协议书,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互不干扰,赵某珍不再承担对周某芬的赡养义务。赵某珍表示其并未将该协议书给付周某芬,只是发送到了子女的微信群,书写该协议也是一时伤心义愤之语,因为其当时身体状况下降,但是却深陷家庭纠纷,至亲污蔑,故写下了解除姐弟关系协议书,解除母女关系协议书。但是多年来其为家庭贡献最大。

2020年11月25日及2021年1月20日,周某芬两次书写撤销对赵某珍、赵某旭、赵某刚、赵某霞、赵某君的赠与决定,表示:本人于2020年4月9日,迫于压力将卖房款530万元分别赠与本人的五位子女及暂存款项目在五位子女名下的明细如下:给付赵某旭90万元、赵某刚130万元、赵某珍130万元、赵某霞90万元、赵某君90万元。本人发现资产赠与之后,家庭内不团结了,并且受赠人存在不履行对本赠与人应尽的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时所约定的义务的现象。故本人决定撤销2020年4月9日对子女的赠与,全部收回归本人周某芬所有,作为本人养晚年养老金。

本案审理中,周某芬表示资产管理协议中对子女在买房之前的孝心进行了肯定,在养老金和200万元的管理和使用上是附有具体条件的,其作出的资产管理决定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依据自己的意愿变更或撤销。由于赠与已经完成,其起诉主张依据法定事由撤销:即被告们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再尽孝心;未履行约定;赵某刚没有签署《承诺书》,没有将40万元统一存在建设银行做定期存款;赵某刚逼迫原告搬出原住所,在外租赁房屋居住,由保姆照料;

赵某珍明确表示断绝母女关系等。现其身体不好,需要支付医疗费,还有房租、保姆费,故要求撤销赠与,赵某珍、赵某刚、赵某霞不同意撤销赠与,认为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老人每月工资7000余元,还有预留的130万元养老金及200万元暂存款,足够老人养老,现老人的财产由赵某旭、赵某君控制。周某芬向本院表示其养老金现由其自己掌控,现其主张返还的是已经分配到各子女名下的330万元及赵某刚处的暂存款40万元。。


裁判结果

一、赵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周某芬130万元;

二、赵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周某芬50万元;

三、赵某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周某芬90万元;

四、赵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周某芬50万元;

五、赵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周某芬50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赵某旭、赵某君、赵某霞、赵某珍、赵某刚作为周某芬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位于北京市宣武区F号房屋系周某芬的个人财产,房屋的出售款项亦应周某芬个人所有。周某芬考虑到子女之前对其的精心照顾,将售房款赠与子女。但是在赠与款项之后,赵某珍书写了解除母女关系协议书,明确表示不再承担对周某芬的赡养义务,赵某刚亦未按照约定将暂存款的存单给付周某芬并出具承诺书,要求周某芬限期搬离原有住房。

虽然赵某珍与赵某刚在本案中均对上述事情进行解释,但赵某霞、赵某珍、赵某刚在生活中也从未再去看望老人,对老人进行生活上的照顾,也未对老人就上述事情进行解释,以便化解老人的心结。综上,法院认为赵某霞、赵某珍、赵某刚作为受赠人,出现了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周某芬可以撤销赠与。赵某旭、赵某君亦同意返还周某芬赠与的款项,法院不持异议。故对于周某芬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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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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