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华与孟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3-06-06 浏览量:158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307民初19317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7月26日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19317号
原告:曾某华,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光,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华与被告孟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曾某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11元(原告曾某华已经预交),由曾某华负担。
审判员 郑则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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