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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超市未支付货款,代理供应商如何维权?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6-06 09:37 浏览量:1361

  【案情简介】

  2008年,某工贸有限公司(A公司)系某外资连锁大型超市有限公司(B超市)的大型供应商,供货合同每年签署一次。案发时《商品合同》的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A公司向B超市供货童装、成人装、鞋等商品。

  2019年度,A公司向B超市供应200万元童装、成人装等商品。B超市后期退回2019年度供货商品价值30万元。因此,截止至仲裁日时,B超市有170万元货款逾期未支付。《商品合同》附件七《本商品合同约定条款一览表》第1条约定:“(付款日)对供应商开具给商业公司的任何增值税发票,项下的任何批次收货的付款日,应为该商业公司的商店对该批收货全部检验、验收后第60天(不超过60天)”。然而截止至2021年仲裁日,B超市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

  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向甲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甲国际仲裁中心立案受理后,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仲裁机构指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在2021年12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因新冠疫情等因素案子一直未出裁决书。在此期间,仲裁庭组织双方几轮调解,2022年5月,A公司与B超市签署《和解协议》, 仲裁庭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处理结果】

  B超市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账户向A公司支付和解款人民币90万元。

  【律师解读】

  近年来,商事仲裁凭借其高效、灵活、便捷、保密的特点,已逐渐成为化解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商事仲裁作为与诉讼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越来越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与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国内及国际商事贸易中。商事仲裁在纠纷化解方面具备独特优势,具有自愿性、专业性、高效性、灵活性、无地域性及全球可执行性特点,更能契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

  民事诉讼中,一般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需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或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管辖条款,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A公司与B超市签署的《商品合同》第14条约定:“因本商品合同引起或与本商品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甲国际仲裁中心。”因此,本案由甲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近两年来,昔日“超市一哥”B超市的购物卡不能使用、货架空空、门店关闭的信息不时登陆在各路媒体,众多的供应商拿不到货款与B超市对薄公堂与仲裁新闻不断挑动人们神经。B超市大股东经营也深陷泥潭。

  律师代理此案后,第一次开庭时准备充分,找出关键证据即双方发函的对账单来协助仲裁员去探寻事实真相。发现B超市未如期支付货款,以及确认B超市未支付货款的金额的法律事实。因新冠疫情等原因,第一次开庭后第二次开庭迟迟未开,A公司抓住这时机,在仲裁庭的组织下多次与B超市和解谈判。最终在A公司让利让步的情形下,成功与B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遂作出《裁决书》,B公司也如期履行《裁决书》向A公司支付和解金额。

  本案若再晚两个月,B超市爆发财务危机不再支付任何供应商货款了。因此,A公司很幸运抓住时机拿到货款,否则后续只能参与破产清算程序了。A公司的供货账目清晰且证据充分,关键是B超市在案发时市场不时爆发出不利舆情。结合代理商业争议纠纷的丰富经验,律师敏锐意识到越早和解最快速度拿到货款是王道,否则后续即便胜诉了也可能无法执行。为此,A公司与B超市多轮谈判后达成《和解协议》并成功兑现。温奕昕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了A公司的债权。

  作为商事争议解决的律师要见多识广,才能“耳聪目明”,即要具备挖掘事实的能力,善于在海量的材料中发现核心、还原真实。同时,还要了解国家政策和商业行情来拓宽认知,从而获得更准确、更全面、更立体的分析事实的角度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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