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于2009年09月08日到济宁一家有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于2010年4月21日在商场进行照明电路改造时,不慎从天花板上坠落受伤,经治疗后,对生活有一定的影响。
后来,杜某找到我,办了委托手续。我们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及时的申请工伤,在这段时间内,和仲裁委积极沟通,最终,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仲裁委决定是工伤。这时候和对方律师积极沟通,对方律师认为不应该赔偿这么多,但是,在证据和法律规定面前,对方律师采取了我们的意见,以调解结案,赔偿10万元整。取得了当事人十分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