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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雷某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曾伟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3-06-02  浏览量:85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307民初16820号

案  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某住宅小区管理楼。

负责人:余某仪,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律师,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元,男,汉族,1950年6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

第三人:叶某兰,女,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

第三人:谢某利,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

第三人:巫某良,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

上述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岗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三届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小波

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

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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