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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宋林聪  更新时间 : 2023-05-31  浏览量:553

2015年王某与罗某协商一致承包工程,罗某向王某银行账户陆续转入款项共计50万元,后罗某仅凭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借款。一审法院认定罗某无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驳回起诉;后罗某上诉,申请证人出庭,二审仅凭证人证言,支持原告上诉。后王某找到宋律师,经过综合分析,认为二审证据不足,遂为客户出具方案,申请再审,最终通过新证据撤销二审生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详见:(2023)渝民再9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通过宋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为客户挽回仅50万元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 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 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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