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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附件区囊肿入院,5天后死亡,院方未重视药物不良反应赔偿39万元

作者:李军  更新时间 : 2023-05-31  浏览量:370

急性腹痛在医学上通常认为是急腹症,一般由腹腔脏器和血管的病变导致,特点是起病急,表现多样,原因复杂,进展快,需要及时处理。但有时药物反应也会引起消化系统症状,如药源性恶心呕吐、药源性腹泻、药源性腹痛、药源性黄疸等,这些药物引起的消化系统症状如不及时发现和处理,不但影响基础病的诊断治疗,还可能引起脏器衰竭,甚至死亡。


案例简介

住院5天后,突然去世

高女士因“发现附件区囊肿10年,继发痛经6年余”于2017年1月12日至某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入院进行相关检查后初步诊断:1.双侧附件区囊肿待诊;2.子宫腺肌症?

1月13日,患者诉下腹坠胀,无畏寒发热,超敏C反应蛋白升高、中性比例升高、CA-125略高,考虑腹痛原因为感染导致。医方给予双联抗生素抗炎治疗,准备择期手术。随后几天,患者高女士都诉下腹坠胀,腹痛难忍,医方给予止痛药并肌注杜冷丁。1月16日,患者呕吐胃内容物,各项感染相关指标持续升高,医方给予抗感染治疗。

1月17日,患者诉全是疼痛难忍,精神欠佳,呼吸急促,下腹有压痛,无反跳痛。医方嘱调整呼吸,持续吸氧,予肌注杜冷丁50mg。当日5点35分,患者心率急速下降、呼吸停止、意识丧失,立即听诊心音消失、触诊颈动脉脉搏消失。经建立高级气道,发现气道内有咖啡色样分泌物。经清理呼吸道、持续心肺复苏、静脉推注肾上腺素、两次除颤处理后,抢救至06:56患者无自主心跳恢复,医方向家属交代病情,宣布临床死亡。

经尸检鉴定,死亡原因为:药物不良反应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对此,高女士的家人十分痛心,他们表示,高女士入院后曾多次表明自己腹痛难忍,但医院仅仅给她止痛治疗,没有进行相关检查,查明腹痛原因。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对患者病情变化未引起足够重视,最终导致死亡,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

于是患者家属找到了我中心,希望在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下,为高女士维权。


抽丝剥茧,专业维权

由于尸检鉴定的结果载明:“受检者各重要脏器未检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改变,其病理特征符合药物反应表现,其死因考虑为药物不良反应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表述只是一个推定。为避免诉讼中的质证不利,中心律师在与高女士家属和医院协商后,双方均同意对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鉴定。

随后,法院委托另一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过专业医学专家会鉴,及双方当事人到场陈述,最终鉴定意见为:

1.医方对高女士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2.医方过错与高女士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 50%左右。


司法裁判


一审法院在综合了鉴定意见和各方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了如下判决:

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高女士家属医疗损害费用人民币 384073.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医院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医方存在病情观察处理不到位,违反急腹症诊疗基本原则,延误治疗时机的过错。虽然少数特异体质患者对某些药物反应特别敏感,反应性质也可能与常人不同,但医方过错导致病情恶化。高女士的死亡由医疗过错行为和患者自身疾病共同所致,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普法小知识

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医疗纠纷,首先要区分是药品质量问题,医方用药问题或者患者服用问题。如果是药品本身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同时向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追责;如果是医方误用、超剂量给药、未做药敏反应实验、违反常规用药禁忌等问题,通常采用封存病历、司法鉴定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向医方维权索赔;若是患者未遵医嘱,擅自改变用药方式和剂量导致损害后果,一般认为医方无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对高女士病情评估不到位,对患者病情变化未予以重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原因,调整治疗方案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贴士

在日常生活中因腹痛就医时,患者因尽量详细描述疼痛位置、方式和服药史,配合医生做完较为详尽的检查、化验,尽快确认病因病情,对症治疗。如果治疗过程中疼痛未缓解或加重,要及时补充检查,尽量避免对止痛药的依赖,以免掩盖真实疾病反应,影响医生准确判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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