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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建设施工合同也能胜诉

作者:林璐  更新时间 : 2023-05-24  浏览量:404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为了承接项目,往往在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的情况下,匆忙进场施工。待结算时,如发包方改口,施工方就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弱势一方维权,更要做好充足地准备。诉讼中证据为王,诉前充分搜集证据,才能打一个漂亮的翻身仗。

        本案中原告公司与一家大型建设工程公司合作,为其提供工程施工、设备租赁服务。在工期要结束时被告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抵扣原告大额工程款,原告拒绝后被告就采取拖延方式,既不结算也不返还设备。原告因同时承担第三方的设备租赁费用,无法回款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原告无奈委托律师,要求马上提起诉讼。律师接手后发现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有的部分施工增量单,还是其他建设单位的签章。证据缺乏,更不能急于诉讼。

     一、在律师指导下,原告积极配合取证。

     原告多次赴异地施工现场取证,对现场状况、设备状况、承建主体单位信息等与诉讼相关的证据进行固定。向第三方设备租赁公司搜集证据,间接证明入场及施工项目、费用等事实。

     二、证据充足后,仍要与对方进行诉前沟通,做和解的努力。

     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尽快做出回应,避免损失扩大。被告收到律师函后未作回应,但偷偷将租赁设备取出,运回沈阳。反口指责原告拒不收回设备,试图迫使原告同意原来的抵扣方案;同时设下陷阱,不断地书面通知原告自提设备,欲造成原告违约的假象。对此,律师和原告认真对待被告每一次的通知和协商邀请,明知对方是在拖延、在说谎,仍积极应对、留存证据。

三、诉讼中原告及代理人互相信任、密切配合。庭审时原告提供了二十多份证据,包括施工现场照片、关联合同、仓库交接单,以及多次与被告会谈、沟通的书证及电子录音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答辩是在自说自话、前后矛盾。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遇到了很多不可言说的困难。好在原告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对律师极为信任和配合,原告态度坚定让律师的诉讼策略得以落实,最终取得了一审、二审胜诉判决。

       纵观本案,如果原告没有事先搜集多项证据就草率诉讼,必然在庭审中陷于被动困境。口头约定下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鲜见,故维权时,不应意气用事,冷静客观地面对自己的弱势。没有证据就搜集证据,证据弱就补强证据,这才是诉讼取胜之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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