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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购买房屋时子女有出资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如何认定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241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孙某文、孙某霞、孙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告从林某处购买的北京市×区×村房屋一处,判令该房屋归秦某所有。

事实与理由:秦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有两女一子,长女孙某文,次女孙某霞,长子孙某辉。孙某于2013年因病去世。2009年,孙某以本人名义从本村林某处购买房屋一处,共花费购房款14万元,其中孙某出资10万元,孙某辉出资4万元。孙某辉与宋某离婚诉讼中孙某辉称其购房出资10万元,父母出资4万元系记忆错误。另外,由于所购房屋破旧,孙某当即进行装修改造,花费7万元。孙某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

孙某辉与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对该处房屋未进行分割,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宋某至今仍强行居住在原告房屋内,经原告多次催告拒不搬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全家的正常生活。原告同意老两口出资10万元购房款、7万元装修款,小两口出资4万元购房款,所有出资21万元除评估价,相应比例乘以小两口出资额,作为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书面合同载明购房人是孙某,房屋所有权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协议确定房子的归属,出资多少也不是判断房屋归属的依据,对方主张购房人是小两口但是没有提交证据,不能仅靠推理否定书面合同。孙某文、孙某霞、孙某辉均同意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给秦某。原告不同意实物分割,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小两口出资10万元,宋某也仅出资5万元,那么房子也应该判给原告。原告已提交了林某出具的证明,证明父母出资10万元,小两口出资4万元,房屋的初始价值也不仅是购房款,购房后老两口出资7万元第一时间进行了装修,宋某并未提出反对。买房人是孙某,装修也肯定是孙某。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辩称,涉案房屋实际上是小两口买的,只是在购买时孙某是一家之主,故此按照当地风俗以孙某的名义签订了相关手续,孙某夫妻俩只有孙某辉一个儿子,所以实际购房主体是小两口,这个情况在买房时老两口和小两口协商过。在小两口离婚诉讼中,孙某辉当庭提出购房其出资10万元,其父母出资4万元,并表示父母没有归还小两口购房款,孙某辉肯定不会做出对宋某有利的陈述,他的陈述构成自认。

如老两口是购房人,小两口向其借款购房后长达8年未还款,这明显与逻辑不符。小两口出资10万元,老两口出资4万元帮助小两口,购房后,小两口借款7万元左右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老两口还有一所老宅,按照农村风俗,应该是分家,当时买房就是为了给小两口。宋某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北正房西数两间和西厢房归宋某所有,卫生间、大门通道、院落共同使用。


法院查明

秦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女一子,长女孙某文,次女孙某霞,长子孙某辉。1999年2月3日,孙某辉与宋某登记结婚。2013年,孙某因病去世。2016年判决书准予孙某辉与宋某离婚,该判决已生效。2009年,孙某从本村村民林某处购买房屋一处,双方签订《立卖房字据人林某》该协议落款写明“买房人孙某辉代笔人”。双方另签订《证明》一份,载明:“现有林某将村南住房卖给孙某。经双方协商以14万元整(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成交。孙某预付10万元整(壹拾肆万元整)欠款4万(肆万)元整。此证明经双方签字生效。”该证明落款写明“付款人:孙某”。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该房屋购房款为14万元。在孙某辉和宋某离婚诉讼中,孙某辉承认小两口出资10万元,老两口出资4万元,孙某辉和宋某共同认可购得房屋后出资7万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但孙某辉主张该7万元装修款系其父母孙某、秦某出资,宋某则主张该7万元装修款系其与孙某辉出资。装修后孙某、秦某、孙某辉、宋某入住该房屋。庭审中,原告均表示孙某在涉案房屋中所占的份额均归秦某所有。

经评估,涉案房屋包括附属设施的重置成新价为534048元。


裁判结果

一、孙某、原告秦某从林某处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房屋归原告秦某所有;

二、原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宋某127154.29元;

三、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购房主体的确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上述规定确定了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由主张借名买房一方负举证责任的规则,本案可以参考适用。

本案中,老两口和原小两口均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客观需要,而在签订买卖协议和交接收据时买方均为孙某名义。其中买卖协议中孙某辉签字之后有“代笔人”字样,如该房系两代人共同购买或小两口购买,则以孙某辉签字并无不可,没有必要再行添加“代笔人”字样。现宋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包括小两口借孙某的名义买房和两代人共同买房但统一借孙某的名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该房系孙某购买,该房屋构成孙某夫妻共同财产。

在孙某辉和宋某离婚诉讼中,孙某辉承认其出资10万元,老两口出资4万元,该陈述对孙某辉及其父母一方不利,构成诉讼自认,法院予以认定。双方一致认可购房后即出资7万元装修,在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孙某辉有出资的情况下,法院推定装修款系由孙某夫妇支出。购房后,并未发生一方要求另一方归还借款的事实,故法院认定借款法律关系不存在,孙某辉、宋某出资10万元行为的性质为赠与。原告同意按照出资比例补偿宋某,该方案有利于宋某一方,法院不持异议。宋某应得涉案房屋评估价值的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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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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