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主页
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
133-7016-6756
留言咨询
陈晓伟律师亲办案例
虚构有关系人,可以承包工程,骗取他人钱款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1508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被害人汪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石某某。2020年11月3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石某某的儿子石某1(系在校大学生)三十日内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45万元及违约金。

2020年12月初,石某某虚构已经和XX学院谈妥承接该学院图书馆综合楼等项目,已经在走流程但需要支付200多万元给该院X院长作为好处费的事实,并虚构了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XX学院图书馆综合楼承包给石某某的事实,骗取汪某某的钱款。

2020年12月15日、16日,汪某某在某市某区,分三次将135万元转到石某某的女儿石某2名下的账户。2020年12月17日,石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其儿子石某1所欠的购房款。

二、辩护策略

此案件,辩护律师代理原二审。二审法院裁定,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开庭后,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有:

1、石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石某某挂靠“XX建设集团”,以“XX建设集团”的名义参加了XX学院图书馆综合楼项目的招投标,也与该学院的多位领导认识并数次一起吃饭,跑关系是客观真实的。石某某通过微信发送给汪某某的《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无论其形式上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石某某已经与“XX建设集团”达成合作协议是铁定的事实。在汪某某出资之前,石某某已经在跑关系并自己垫付了20多万元,汪某某投资后,该笔资金就进入到石某某控制的资金池,由石某某进行支配,因为与学院领导的前期关系已经处理到位,暂时不需要使用,故石某某用来支付购房款解决燃眉之急。XX学院图书馆综合楼项目分为三期进行招投标,因为第一期价格太低、第二期工程量太小,石某某才没有做,之后石某某一直在继续跑工程,“XX建设集团”也入围了学院的第三期工程,如果不是因为石某某被拘留,可能已经开始了第三期工程的施工,实现了汪某某的投资目的。

2、汪某某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汪某某相信石某某声称的"有关系",其认为有关系就可以保证拿下工程。汪某某作为正常人,不可能预见不到存在即使有关系也拿不到工程的情形,即使汪某某存在认识错误,也是其自己对权力和关系过于迷信的思维方式导致的,是其自甘冒险的行为,错不在石某某。

3、石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石某某无罪。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3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某某不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石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内容由陈晓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晓伟律师咨询。
陈晓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8859好评数17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133-7016-675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晓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5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3-7016-6756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