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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可以不批捕吗杨某梅诈骗罪一案不批捕
来源:胡文学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量:42

诈骗罪不批捕成功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9日,杨某某通过boss直聘入职某公司。入职该公司后,杨某某按照公司发的脚本,与客户聊天,在与客户聊熟悉后,通过交换礼物等理由索要被害人财物,并要求对方到指定的店铺进行下单购买礼品。后于2021年10月26日涉嫌诈骗罪被抓。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杨某某。会见后得知,杨某某系依据公司安排履行职务行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与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共同欺诈的目的。且该公司的交易模式为向客户虚构事实购买礼物,该种行为属于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应当在民事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定性。据此,团队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最终取得了不予批捕的良好结果。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东莞地区,诈骗价值6000元的为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追诉。本案中,公司虚构事实向客户索要礼物的价值总额已经远远超过6000元,但杨某入职仅一个月的时间,涉案金额不高,且其仅领取了380元的一个月工资,就其社会危害性极低。另外,杨某某均系根据公司的安排向客户索要礼物,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形成共同诈骗的故意,其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再者,杨某某的公司虚构事实让客户购买礼物的行为属于民事交易上的欺诈,应当在民事法律范围内对该案进行定性。经过团队律师的分析,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案例评析】

近年来,许多人通过招聘网站进入诈骗公司,其中包括不少大学生。公司涉嫌诈骗员工是否也构成犯罪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中,杨某某通过正规渠道入职公司,入职时间很短,尚未完全了解公司的运营模式,对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并不完全知晓,杨某某并没有与公司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因此,这类案件需要从员工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等方面考虑员工是否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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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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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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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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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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