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毒品数量已达处死刑幅度,经依法辩护我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
作者:郭光 更新时间 : 2023-05-09 浏览量:1232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1刑初229号
被告人:李某某
涉嫌罪名:贩卖毒品罪
辩护人:郭光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0日,王某承租位于成都市二环内某茶坊,我当事人被告人李某某受聘于王某包吃包住在该茶坊,平常负责做饭。同年12月经王某提议,李某某和王某朋友陈某一道开始贩卖毒品,期间王某还将茶坊转租到李某某名下但继续实际控制该茶坊。2021年1月19日陈某联系买家贩卖50克左右毒品过程中,李某某参与交易。2021年1月28日晚李某某由陈某安排送200克毒品给另一买家,收取毒资数万元后均交给王某。李某某一直就住在存放毒品的茶坊房间内,实施了看管、跑腿送货和收款等违法行为,同年1月29日案发时李某某所住房间内共被警方搜查出2公斤多毒品,随后李某某藏在茶坊麻将桌内的3克多毒品也被搜出。王某、李某某和陈某三人到案后,王某零口供。
二、承办经过:
本案毒品经鉴定纯度较高,且数量大达到2公斤以上,第一被告人王某否认贩毒。在辩护过程中须找到辩护点,经审查全案卷宗和检察院《起诉书》发现公诉方并不区分主从犯,并且因我当事人李某某有包庇、帮助隐瞒王某贩毒的倾向和言行,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到案后没有坦白,这些都在公诉人举证环节和发表公诉意见等庭审对抗中得到印证,故辩护人综合提出了李某某构成坦白情节,同时系处于从犯的地位和作用,针对公诉方所指控的第二起贩卖中的买家,还提出属于特情人员等辩护意见。之所以提出特情,主要原因在于公诉人开庭前几日仍在补充完善第一起所指控的贩毒证据,比如买家出入高速公路卡口的通行信息等等,但第二起买家连身份信息在卷宗中却没有任何说明和材料佐证,而只有陈某和李某某供述,但最终特情意见未被法庭采纳较遗憾。
三、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3月28日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另二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当事人李某某构成从犯、坦白、悔罪等情节的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采纳,15年有期徒刑已是较好结果。判决书原文有“…李某某受指使在茶坊保管毒品,进行毒品交易,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