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 罗达律师
案情简介:5月29日,被告车某某向原告袁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袁某某人民币30万元整,用于个人投资,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向被告车某某提供了借款30万元。 另二被告车某某、杜某在借款发生期间为夫妻。
原告诉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2.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审理结果: 1、被告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袁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简要分析: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车某某约定了利息,故法院对其主张月利率2%的诉求部分支持。同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要求被告杜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