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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花样多擦亮眼睛别冲动合作加盟细考察悔不当初免上当
来源:张成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6
浏览量:2046

       热血青年小魏,一向要强又上进,一心想靠自己的努力和拼搏干出一番成就。前几年考察了许多创业项目,一直也没找到心仪的好项目。近年来,在互联网+万物的汹涌潮流下,于是决心要赶上互联网+的风口,选择加盟某款名为“***”物资回收软件项目,准备大干一场,一飞冲天!怀着满心冲动的小魏遂来到广告上的公司所在地,经过一番热情的接待和宣讲,小魏更是坚信自己没选错行业,恍惚间有了壮志即将成真的“预感”!欣喜之余, 只是简单了解后便在公司人员催促下匆匆签订了合同并缴纳合同款共计160000元。

      公司一顿培训猛如虎,小伙回家一想不对劲!小魏回家后,冲动退却后冷静思考了一番,又经过多方了解,感觉自己实在是太过冲动,160000元血汗钱咋就说交就交了呢?况且创业项目的宣讲前景也与实际情况相距甚远,正是应了那句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双方在随后的合同履行中更是问题不断,最终导致小魏的当初签约时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小魏为了退回自己和家人辛苦积攒的血汗钱,去对方公司找了数次,找警察、找媒体各种方法都试了一个遍,折腾了一圈后的小魏是又气又恼又无奈。

      最终,小魏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接受委托后,我通过查看小魏签订的合同内容,发现如果只是单看合同条款,只是简单的软件服务合同,小魏缴费后对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开通软件使用权限即可,如果对方提交证据证明已交付或开通了软件使用权限,就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反是小魏违约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可纵使对方公司合同伪装的再“巧妙”,律师仍然看出了这实际仍是一份特许经营性质的加盟合同,只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及作好充足的庭前必要准备,能说服审理机关将案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来处理,则完全能争取到对小魏最有利裁决结果。在经过细心整理证据、材料及必要准备,遂以特许经营纠纷为案由提起仲裁。

    不出所料,庭审中对方公司以双方间系软件服务合同为由抗辩,提交了开通软件服务的证据,己方不存在违约并声称保留追究小魏违约责任的权利。经过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仲裁庭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为双方间合同符合特许经营的本质和范畴,实质为特许经营性质合同,依法应当受到《民法典》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并依据双方违约程度及考量双方履约情况等因素后,最终裁决对方公司退还小魏百分之八十合同款项。案件来源:(2022)济仲裁字第3***号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仅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看,与我们常见的餐饮品牌或店铺加盟等典型特许经营有着诸多不同,显然本案中的软件服务合同无论是从合同名称或是合同条款内容看来,与以往的特许经营加盟条款相比更具有模糊性和伪装性,如果缺少相关经营纠纷处理经验,极易简单按照软件服务合同纠纷或其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或仲裁。如此草率处理,则审理机关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则不会主动援引并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应专门法律、法规来审理,也就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赋予保护投资人的法律优势丧失。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旨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该条例规定了被特许人需履行的加盟信息披露义务(告知投资人加盟信息及营业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签约后“冷静期”(冷静内投资人可随时解约退款)等特别条款,其目的就是用于保护特许人(投资人),防止双方信息不对称,避免冲动投资等情形发生。当下,各种花样不断翻新创业项目层出不穷,既有公众此前所熟知餐饮品牌、专卖商铺等“常态”的特许经营加盟,又有各类新的特别是依托互联网为平台的创业项目“新常态”下,律师要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才能“拨开云雾见月明”,最大程度的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投资人的创业者,更是需要擦亮双眼,冷静考察后再作出投资决定,要看不明白不投资,想不清楚不投资,避免冲动投资,毕竟在经济下行压力下,稳健投资,理性创业就突显得比以往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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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成梁
  • 执业律所:
    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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