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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来源: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4
浏览量:190

审理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305刑初1536号

案  由: 盗窃罪

裁判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305刑初1536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张某,女,在深圳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5日被逮捕,于2017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4、被告人现已取保,一贯遵守取保规定,表现良好。5、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具有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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