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305刑初1536号
案 由: 盗窃罪
裁判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305刑初1536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张某,女,在深圳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8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5日被逮捕,于2017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4、被告人现已取保,一贯遵守取保规定,表现良好。5、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具有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