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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某乙及铜川市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来源:梁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4
浏览量:310

(2023)陕02民终31号

2020年,甲方某乙,乙方某甲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甲乙双方等5人,于某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共同投资建设某厂生产线和生产设备(详见附件),约定合伙经营,并由某乙为合伙各方全权代表,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某年,许可证到期后,某厂停产至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某厂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将本人名下全部合伙协议的100%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依法享有乙方原有的权利及义务。由于甲方暂无能力支付转让费,应于协议当日给乙方按实际转让金额写欠条,此款甲方应于2022年某日前归还。二、股权转让后,乙方退回合伙经营协议,不再主张任何其他权益,也不再承担任何投资权益损益。三、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不得干预某厂的任何事务或做出任何有损企业利益的言行,如有违背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由此给企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五、签字之日起,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全力配合移交前的债权债务及欠款,如不积极配合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以前所有合同全部作废"。上述协议签订同日,某乙向原告某甲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某甲股权转让款2400000元(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本人承诺于2022年某日前还清。以现金或水泥支付股权转让款。"某建材公司在欠款人、担保单位处加盖公章。上述《欠条》出具至今,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另查明,根据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某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03年,经营者为某丙(已死亡),目前为开业状态,实际负责人为某乙。某建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根据该公司登记的变更信息显示,该公司在2014年3月4日将法定代表人由某乙变更为他人。

付款期限届满后,某乙抵赖并找出多种理由否定转让协议及欠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代理意见,对某乙的理由进行了反驳。最终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人民法院不仅确认了某乙应支付全部转让款,还判令某乙支付利息,并要求某建材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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