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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曾伟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4
浏览量:73

黄某芳与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陈某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307民初17337号

案  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6年12月23日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7民初17337号

原告:黄某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下称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城。

被告:陈某先,男,汉族。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标,广东xxx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靳某,广东xxx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4年5月29日,原告作为承租方、被告xxxx公司作为出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及附件一《承租人所租赁楼层及区域平面图》、附件二《承租人身份正或护照复印件》、附件三《委托转租管理合同》(被告与案外人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于当日签订被告委托xx公司在2014年7月18日至2039年7月17日对xx妇幼玩具批发城进行转租及管理),约定:原告向被告广信基业公司承租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京南路1号深圳市xx妇幼玩具批发成1至2楼物业的第二层***号商铺16.34平方米,有偿租赁期限为20年即2014年7月18日至2034年7月17日,合同期满后2034年7月18日至2039年7月17日可再无偿使用;商铺经营范围文具、玩具、文体、童车、学生用品;租金为20年有偿使用权357143元(人民币,下同),原告同意将前三年的使用权无偿提供给被告统一经营的前提下,双方商定上述租金优惠30%后即一次性付清价格为25万元等内容。

当日,原告向被告xxxx公司支付关于“铺位号***长租成交价25万元”,为此被告xxxx公司向原告出具相应《收款收据》。

2016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解除上述租赁合同,该合同于2017年7月30日自原告收到被告xxxx公司全额还款日终止;原告应于被告xxxx公司全额还款之日将租赁合同及收据正本交还被告xxx公司;被告xxxx公司应返还357143元至原告的银行账户中,2016年8月1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4月1日、2017年7月30日前分别付89285.75元;若被告xxxx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款,每延误一天按未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当日,原告与被告xxxx公司,被告陈某先作为股东及责任人签订《连带担保责任协议书》,约定:若被告xxxx公司未按上述还款协议约定还款357143元,从违约之日起原告有权立即要求被告陈伟先支付该款项;若被告xxx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的,被告陈某先从违约之日起按被告xxxx公司应付未付金额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担保责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被告xxxx公司还清全款及违约金之日止等内容。

后被告xxxx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尚欠337143元未付,原告向两被告催款未果,遂于2016年11月10日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xxxx公司向原告支付337143元及违约金3152.5元(暂计2016年10月31日,此后以33714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实际偿还之日;2、被告陈某先就被告xxxx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上述《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原合同改还款协议书》、《连带担保责任协议书》经当事人协议一致自愿签订,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上述还款协议明确约定被告xxxx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还款义务,但尚欠337143元未按约定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xxxx公司支付欠款337143元及违约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xxxx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欠款33714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即168.57元/日为标准支付从2016年8月2日起至其付清该款之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

上述连带担保协议明确约定被告陈某先应对被告xxxx公司付款责任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被告陈某先应对被告xxxx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337143元,并按168.57元/日为标准支付从2016年8月2日起至其付清该款之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陈某先对被告xxxx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320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 翔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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