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皓律师亲办案例
每一起案件都值得认真对待之小标的民间借贷
来源:宋皓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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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皓、李XX(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4年,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共3600元),合计18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蒲某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蒲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15000元。2017年12月27日,原告将现金15000元出借给了被告蒲某,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李某15000元整,办事用”,并于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15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就此次借款利息未进行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利息,现原告主张利息,法院酌定支持为以该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该1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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