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皓律师亲办案例
二审劳动争议,驳回原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宋皓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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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餐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

  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上诉人XXXX*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发还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怕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因为没有依据而导致纠纷很难解决或者不能及时解决,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并没有具体界定“书面劳动合同”就一定得是纸质合同,也没有明确排斥双方通过电子媒介、电报、信件等。因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虽然未与劳动者签订纸质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沟通,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如《入职须知》、《协议书》等内容的文件,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根据上述电子文件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情形,则亦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这就充分说明当事人使用电子载体订立合同应视同签订了书面合同。一审判决既认可“2020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协商工资事宜,......”又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后矛盾,且与我国法律规定不符。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没有对本案中郑州“7.20”洪涝灾害和疫情影响考虑就判决处理本案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在处理本案纠纷时,并没有对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加以考虑,就草率地判决让被告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三、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过分机械,过分苛刻。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金23022.9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办法均在《劳动合同法》第47条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当中,没有任何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应二倍支付。但是,一审判决为了满足被上诉人的不当主张,却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87条关于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规定,来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XX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补发原告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0月26日工作期间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92706.05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23022.9元(合计115728.9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协商工资事宜,原告称协商好薪酬,好安排尽快回去。后双方协商底薪12000元加提成。原被告认可从2020年12月15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的打卡记录显示最后打卡时间是2021年10月14日。2021年2月13日至2021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个月工资:10897元、12159.25元、12155元、12171.44元、12158.36元。2021年7月15日、8月15日,常XX向原告支付12102元、12160元。被告认可常XX向原告的上述两笔转账系替被告支付的工资。以上原告的平均工资为11972元。XXXX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核准成立,刘XX系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14日,刘XX向常XX转账24048元,备注匠料理工资。2021年10月27日,刘XX向常XX转账14000元、2600元,备注日料店工资。2021年10月14日,10月27日,常XX向原告转账12000元、7800元。2021年10月24日,原告与常XX微信聊天显示:常XX告知原告店已经转让出去了。原告称:最起码说一下,无缘无故的就让我走了,连个原因也不说。2021年10月28日,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同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二七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986-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被告虽对薪酬在微信上进行了协商,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83803.05元。被告辩称,2021年4月份才开业,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未按法律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23022.9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X*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支付双倍工资83803.05元、双倍经济补偿金23022.9元,共计106825.95元;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XXXX*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XX*公司未与XX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判令XX*公司支付X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3803.05元并无不当,XX*公司上诉主张双方通过微信方式协商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关于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本案中,XX*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据此判令XX*公司支付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23022.9元并无不当,XX*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足。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XXXX*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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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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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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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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