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皓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成功帮助原告拿回借款
来源:宋皓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9
浏览量:2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

  被告:韩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1,系被告韩XX儿子。

  被告:韩X1。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韩XX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自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9日为:17966.67元);2、请求判令被告韩XX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9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月利息为2%。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偿还。被告韩XX系被告韩XX的儿子,2021年8月6日,在原告多次催讨的情况下,被告韩XX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但二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相关法律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韩XX、韩XX辩称:被告韩XX的确借了原告5万元,但借款当日2021年5月19日被告韩XX就代替被告韩XX偿还了当月利息1800元,还支付给原告100元加油费。2021年6月23日,被告韩XX代替被告韩XX向原告偿还利息1800元,还额外又支付了1000元,因为约定的是每月18日还息,6月还息延迟了5天,所以支付原告利息共计2800元。2021年7月20日,郑州大水,车辆被泡,原被告未协商好赔偿事宜,故被告至今未再偿付原告款项。以上4600元利息被告韩XX均是转给了中间人,中间人姓秦,是原告同事,具体叫什么被告也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通过中间人“小X”认识被告,并于2021年5月19日与被告韩XX(借款人)签订了《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人)借款5万元给被告韩XX,借款月利率2%,借款人自愿以自己名下车辆(品牌:捷豹牌号牌号码:豫VXXX)作为向出借人清偿债务的质押担保物,质押期间质押车辆出现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等情形时,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日,原告向被告韩XX转账5万元。2、被告通过中间人小X共偿还原告利息4600元,原告称其仅收到2800元,未提供证据。3、涉案车辆因“7.20洪水”被淹,原被告协商,原告同意借款利息被告已还清,欠付本金。2021年8月6日,被告将损毁车辆拖走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载明:“本人韩振为韩XX担保车辆欠款伍万元整,捷豹XEL豫VXXX保险理赔款到账以后给李XX伍万元整。”另查明,涉案车辆保险理赔款已于2021年9月28日到账。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韩XX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事实,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韩XX提供借款,被告韩XX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韩XX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质押车辆被淹,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同意被告利息已还清,但被告应当在收到涉案车辆保险理赔款后偿付本金,2021年9月28日,被告收到上述理赔款,且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故法院支持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按照5万元为基数,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原告诉请中高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韩X1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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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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