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燕律师亲办案例
这,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了吗?
来源:赵清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量:2433

摘要:网络时代,大家都常在社交平台或其他网络平台上传自己或与家人、朋友的照片,以分享生活或工作;也有的会上传他人照片并配文以发泄其不满情绪,甚至故意捏造事实进行恶意中伤;但,如果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就公开其照片,那会不会构成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呢?

一、基本案情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肖像权等)

2021年7月,李某入职某岭公司任职销售业务员仅一个多月,因其不适应公司销售岗位而主动申请离职,并于2021年8月正常办理完离职手续。2021年9月开始,李某在某知名网络平台上匿名发布多篇帖子,声称某岭公司是垃圾公司,部门领导王某对其实施职场PUA,其在职期间遭受到王某的精神压迫等,并由此致其患有严重精神抑郁,要服用精神药物;同时,还在帖文处附上一张王某的生活照片。李某发布的帖子内容,由此引发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转发,不良影响不断扩大。

然,直到2022年1月份,某岭公司及王某才偶然从公司面试者处得知前述匿名帖子,立即便向网络平台投诉多次,要求平台删除或断开链接,但平台对投诉并未予及时、有效处理。王某无奈而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平台提供匿名用户信息,并删除帖子。后,根据平台向法院提交的发帖者实名信息,王某追加李某为被告,要求其停止名誉、肖像侵权,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1、李某在平台上分享的内容是对其职场亲身经历的情感表达,均系事实,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情形,且没有出现贬损、恶意诋毁、丑化王某的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2、李某发布的照片为王某的微信头像,李某未对照片进行丑化、贬损性评价,且未用于营利性目的,不构成肖像侵权。


二、律师代理观点

一、言论包括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事实陈述是指现在或过去的具体历程或状态,具有可以验证其为真伪之性质。意见表达是指行为人表示自己的见解或立场。对于事实陈述,行为人需举证证明其所言为真实,或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李某在入职之前早已患有精神疾病数年,其发布的前述内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属其故意捏造,该行为足以使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二、 李某发布王某的照片能够清楚识别原告的个人面部及身体特征,且《民法典》施行后,侵犯肖像权早已不再以营利性目的为构成要件,也不以对照片进行丑化、贬损为前提。本案中,李某擅自发布王某照片,并配文捏造不实的内容,应认定已构成肖像侵权。


三、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李某发布的贴文,在“某王姓领导”的关键词旁附有一张原告本人照片,其内容已能确定文中对象为某一特定的自然人,可以使他人直接定位到文中对象为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的回答内容系主张原告王某存在PUA员工的行为,但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告王某存在PUA公司员工和案外人系该公司的员工且受到原告王某PUA行为的事实。

根据被告李某提供的精神科门诊病历,无法证明原告王某曾对被告李某实施职场PUA行为,两者间并无明显的因果关系。对此,被告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李某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其在涉案贴文的回答会让不特定的第三人相信原告王某存在职场PUA的不良行为,会降低社会大众对原告王某的社会评价。故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王某的名誉权。

另,在贴文中,被告李某未经原告王某同意,私自在网络平台上公开了原告王某本人照片,本院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王某的肖像权。

四、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其涉案平台账号在平台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声明保留期限不少于30日;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元和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

五、实务总结

第一,侵犯肖像权已经不再以营利性目的为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施行后,侵犯肖像权已经不再以营利性目的为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法院在认定侵犯肖像权时,不再判断是否存在该目的。

部分企业或个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蹭热点文章,多带有娱乐八卦性质,其可能会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二)项的例外情形,认为引用新闻报道中的明星八卦和明星照片,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然,除新闻报道类企业外,一般性企业无权进行新闻报道,该等转载引用并非《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实施新闻报道。


第二,肖像权的保护不局限于“面部”,可以是侧面、背影或其他身体特征,只要能够让社会公众识别出特定权利主体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既从立法上确立肖像权的“可识别性”要件,又为肖像权保护客体划定范围——外部形象,即不仅包括充分反映人物特征的面部形象,还包括可识别的其他身体部位特征(如侧脸、背影、侧影等),如球星艾弗森的经典背影,明星的经典手势动作等。


第三,并非必须是丑化、污损或伪造他人肖像的,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公开其肖像,都可能构成侵权。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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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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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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