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律师亲办案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达后果严重程度,仅判一年四个月
来源:王灿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1
浏览量:4018

1、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向他人销售名为“YY隐身”的巨头干扰、破坏“YY语音”正常功能的软件,截止案发,被告人高某销售该软件获利1.75万元。

2、办案经过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高某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4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高某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12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月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21]2号起诉书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律师解析

辩护人介入后,认为本案不应当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应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辩护人子啊会见高某某后,他提到本案中侵犯的是YY语音公司的利益,而案涉的是YY语音外挂程序,该外挂程序主要功能就是蹲点加好友,附加语可以打广告,这种外挂,虽然具有避开YY语音暗管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系统中数据的功能,但是并不会对服务器的功能造成修改、删除或增加。因此辩护人认为该外挂仅仅是提供了一款可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其次在案发之后,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YY语音公司积极沟通,并主动赔偿给YY语音公司造成的损失,最终也取得了YY语音公司的谅解,高某某也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4、最终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据(2021)苏0106刑初105号判决书,被告人高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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