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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强奸罪一审判处三年二个月,二审改判为二年,当事人及家属满意

作者:郭光  更新时间 : 2023-04-17  浏览量:255

审理法院:一审双流区人民法院,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一审(2021)川0116刑初721号,二审(2022)川01刑终41号

涉嫌罪名:强奸

辩护人:郭光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大学生被告人帅某与被害人张某通过网络相识,在聊天中建立起情侣关系,2021年5月29日二人相约当晚帅某从外地回蓉不回学校,直接到某小区张某租住房见面,并带上避孕工具。见面后张某觉得被告人帅某长相一般,心生失望但未直接请帅某离开,随后帅某胁迫被害人张某先后两次发生性关系。次日早上帅某出门离开后被告知已报警,遂返回张某住处门口直至民警到达,后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于某区看守所。


二、承办经过

      律师承办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帅某,联系了侦查机关,本案罪名法定刑三年起步不得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据律师阅卷和多次会见工作,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在被害人态度认定和是否胁迫两次等问题上存在问题,检察机关还向帅某提出建议量刑3年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辩护人当面交流并向检察官提交综合建议量刑幅度应在1年3个月至2年之间并考虑缓刑等的书面辩护意见。同时征得检察院同意,帅某母亲得以联系被害人去争取谅解,但直至案件到了一审法院,被害人仍不愿谅解,故辩护律师想尽办法,最终凭借真诚态度和坦诚交流,以及较少部分赔偿款,在开庭前三日取得了被害人本人刑事谅解书。后一审庭审中检察院、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第二次胁迫行为不成立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提出的自愿认罪,已对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认可,当庭宣判帅某犯强奸罪,判处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宣判后帅某不服但其母亲对二审已不抱希望,做其工作不通,但辩护律师认为必须提起上诉争取改判,因为首当其冲的自首情节在本案中并非可以认定也可不予认定,而是不予认定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过重,同时提出第二次胁迫存在红包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问题等等意见。最终二审法院改判。


三、法院判决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判决:第一、撤销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刑初721号刑事判决,第二、上诉人帅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即第二审法院改判从轻处罚我当事人。至此虽然家属不太愿意委托继续第二审程序,但第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师本着负责态度仍到看守所征求帅某本人是否上诉意愿,在征得帅某愿意上诉和书面委托情况下,坚持为其书写上诉状,开展第二审辩护工作,继续会见跟进,在合法前提下的良好配合最终取得改判的结果,少服刑一年二个月令当事人及其家属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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