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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毒品累犯再犯后又贩卖毒品2公斤,本应死刑,判处无期保命

作者:郭光  更新时间 : 2023-04-17  浏览量:24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川01刑初97号

涉嫌罪名:贩卖毒品

辩护人:郭光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柳某通过在成都的我当事人王某,张某和覃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以便回重庆贩卖。同年12月31日凌晨1时被告人司机高某某搭载雇主柳某根据王某提供的微信定位到了约定地点,但毒品卖家嫌时间太晚,加上柳某毒资不够购买2公斤,双方未交易。3时许高某某开车载五人返回重庆筹钱,当日柳某筹够60万毒资后五人驾车到成都某茶楼,卖家要求按人货等分离方式完成交易后高某某、柳某驾车至某路口时被民警挡获,当场查获冰毒净重1980克,后经司法鉴定其中1000克冰毒含量为61.7%,980克冰毒含量为58.6%。后我当事人王某也被抓获到案,张某和覃某另案处理。


二、承办经过:

据律师阅卷可知我当事人王某不认罪,完全否认参与毒品交易,但另二同案犯柳某和高某某均认罪且供述出王某。会见时王某开始还是不认,告知其不认罪和认罪的不同法律后果,经反复沟通王某考虑权衡后表示不认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理由是本案近2公斤冰毒并未经过自己的手,也没看到过等等,但是给柳某发送微信定位等等是做错事愿认罪,同意辩护律师拟进行的无罪和罪轻的综合辩护策略。《起诉书》对于柳某和王某共同贩毒行为未区分主从犯,无坦白情节,故本案将从证据体系不足角度去辩护,重点是从犯从轻处罚等角度,《起诉书》指控的“王某等人居间介绍”比较重要,在案证据能证明案外人张某和覃某才是主要的居间介绍人员(张某到案不认,覃某未到案),但公诉机关庭审中却将王某予以突出主要作用且不区分主从犯。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系贩卖毒品罪从犯的辩护意见,但对于王某系帮助犯和当庭认罪态度好等不予采信。


三、法院判决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判决: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同案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当事人王某具有毒品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庭审前经律师会见已知晓真诚认罪悔罪重要性,虽当庭表示认罪但仍坚持不认指控的贩卖毒品罪,法庭结合其侦查阶段不如实供述,终认定为不认罪,除采纳从犯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外,没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情况下,无期徒刑已是较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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