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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亲办案例
杨统河律师谈亲办刑事案例(四)
来源:杨统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5
浏览量:458

 四、要注意转换思维方式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同样是证据不足,民事案件可能会依据举证责任来裁判,而刑事案件则要求判无罪。同样是自认,民事案件可以依据自认的事实判决承担责任,而刑事案件则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接过一起诈骗案,刚刑拘时家属来找过我,后通过权衡决定在本地找律师,再无联系。起诉到法院又来找我,因为家属感觉起诉书指挥不符合事实,而原来的辩护人说他在讯问笔录中都已经承认了,怎么能翻供呢?建议认罪认罚。我接受委托后阅卷,发现争议的部分除他本人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我问此前的辩护人为什么动员他认罪认罚呢?回答说,他自己都承认了,怎么解释呢?——这是典型的民事思维,这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啊!我问平时做刑事案件多吗?他说我们小县城,什么都做,刑事不多。这就涉及一个从民事到刑事的思维方式转换问题。其实大家都是同行,一点就通,很快就统一了认识。后一块和被告人会见,被告人把原来的供述全推翻了,说是当时受到了诱导,讲了事实真像是什么,其中一个细节是原指控的主犯给他60万元是分赃,这是认定其参与诈骗的重要证据。但我们会见时被告人说这60万元实是借款,我们发现卷宗中并没有主犯对于向其支付60万元的任何供述,这显然为后期案件的调查留下了空间。



    还有一起贪污受贿案。其中有一笔是小金库的钱,被告人供述销毁了小金库的账目,并占有使用了小金库的钱,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我们阅卷发现在公司财务账上小金库的钱仍然保留着,这就不能得出被告人不想偿还的唯一结论。我们会见时问他销毁小金库账目的原因,他说当时是有人举报他私设小金库,他害怕受上级处分,所以销毁了小金库账目,但财务仍保留记载,这样上级来调查时,看不出私设小金库的痕迹。细挖之后证明这也确实得不出贪污的唯一结论。

    仍是上面这起贪污受贿案,被告人在买公司股权时向其朋友借了五十万元,多年未还,公诉机关指控为受贿。我们查阅卷宗,发现转款凭证上有出借人备注的“某某某借款”,因在临时羁押点不方便会见,第一次会见是检察官提供的自己的手机,谈到该五十万元时,其辩解就是借款,案发前双方还沟通了何时还款等,还有证人在场。因这次会见检察官在场,出现如此敏感的新情况也避免了律师违规的瓜田李下之嫌。



    现在刑讯逼供的案件已经不多,但侦查人员出于主观意志,诱导当事人做出不符合事实的供述、陈述的案件还是经常遇到的,而作为律师面对大千世界,要求刑事案件之外不接触广泛的民商涉法问题也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提醒自己转换思维方式,用刑事思维来分析问题,坚持疑罪从无,坚持证据推理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才能保护当事人不被冤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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