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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亲办案例
杨统河律师谈亲办刑事案例(一)
来源:杨统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5
浏览量:114

  很多年轻律师向我讨教办理刑事案件的注意事项或者经验,我总是借口工作忙,一直没有系统总结过。但总不讲就涉嫌对年轻人不关心不负责任了。今天把自己想到的,简单梳理一下。

    一、紧扣法律定义。

   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是判决的准绳,也是律师辩护研究案件的准绳。罪名是否成立,既遂还是未遂,都要对照定义研究。我的很多成功案例,都是从法律定义入手,很简单的三段论,就把案件论证清楚了。

   1、紧扣定义分析罪名是否成立

曾有某市公安局退休的一个政委来找我,为其涉嫌犯罪的儿子聘请律师。其子涉嫌多个罪名,最严重的两个是:盗窃一百多万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我说,盗窃一百多万是十年以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更是十年以上至死刑。再加上其他几个罪名,合并执行二十年是可以的吧,怎么辩?但是,当我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发现这两个罪名都有问题:关于盗窃,事实是:当事人在高速公路上扒了个口子向下放长途运输车辆,向司机收取钱款谋取不法利益,使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少收入100多万元。这怎么符合盗窃罪的定义呢?关于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事实是:当事人等人知道了有其他人利用其扒的口子收费,就组织人去教训那帮人,结果那伙人分散逃跑,他们就分别追逐,他追逐的人跑远了没追上就回来了,回来后才知道别人打死了人。这和他有什么直接关系呢?最后法院判决,这两个罪名都不成立,分别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各判了两年,合并执行三年半。

    还有一个案例,发生在2007年,某县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名对赵某某提起诉,开过一次庭后被告人的父亲来找我。案件基本事实是:某县行政管理执法局到某村强拆没有建房手续的房子,结果被村民违堵发生了暴力事件,侦查机关认定赵某是重要参与者,故对其提起公诉。这里,首先要对照妨害公务罪的定义,看罪名是否成立。开庭时,多名作为被害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庭,我问:“你们到农村拆房子执行的什么法?!”均答不上来。事实也不可能答上来。2007年前还没有《城乡规划法》,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对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的权力,强拆要经法院才行。那么,你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就不是执行的合法公务,设立妨害公务罪是为保护公务人员执行合法公务,不法行为怎么能受该法条保护呢?最后,法院以寻衅滋事判了被告人两年管制,由村干部领回去了。后来,这个案子上了《山东法制报》头版。

    有一家医院急于创收,院长找急诊科主任,问有无办法多接交通事故病人?急诊科主任说:你每车病号给我100元,我就能给你弄到病号。院领导经碰头研究,同意每车病号给他50元,由医务处长给财务科写了个纸条:“每一车交通事故病号给急诊科50元专用于协调交警”。由院长通知急诊科主任,院领导决定满足你的要求每车给你50元。有这50元激励,调动了急诊科的积极性,为医院创收盖起了大楼。十多年后上级纪委查账,说“每一车交通事故病号给急诊科50元专用于协调交警”,协调花了多少,剩了多少?交回没有?急诊科主任说哪有人告诉我是“专用于协调交警”的,我们早当奖金发了!于是,检察部门以贪污罪对急诊科主任立案侦查、起诉。开庭我们从上午九点到晚上十二点,围绕这每车50元是专用于协调交警的还是包干的辩论。如果是专用于协调交警的,剩余款项私分则贪污罪名成立;如果没有这么要求,则罪名不成立。由于没有公开文件,没有会议纪要,长达十多年过去,院领导如何通知急诊科主任的甚至如果研究决定的,都难以查清。但由于种种原因,一审仍然认定贪污罪成立,上诉后通过二审改判。

    2、紧扣定义分析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前几年,一个济南的小伙子找我为其在黑龙江的未来的岳父敲诈勒索罪辩护。开庭前几天,小伙子给我来电话,说:“杨律师你不用去了,我们给法官送钱了,法官说可以判缓刑。”我说:“好。”一会又来电话,说:“杨律师你不用去了,律师费是否可以退一部分啊?”我说:“可以。”第二天小伙子又来电话,说:“杨律师你正常去吧,法官把钱退回来了,说要判四年。”我去后,了解到案件事实是:小伙子的准岳父在木材加工厂上班,因工资问题和厂长产生矛盾,就向国有林场举报厂长盗伐林木,结果林厂不理会;又向森林派出所举报,派出所也不理会。他便找到厂长说,你给我十万,我就不举报了。厂长说十万太多,六万吧。双方达成协议,厂长向其支付了六万元,然后厂长向派出所举报其敲诈勒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开庭后,我问被告人:“厂长盗伐林木,你有确凿证据吗?”“没有。”“公安立案了吗?”“没有。”“林场报案了吗?”“没有。”问题就来了: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对被害人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是取得了六万元,也对厂长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厂长盗伐了林木,怎么证明厂长对其举报害怕呢?怎么证明被告人得到的六万元是通过使用的举报方法使厂长产生恐惧心理而交出的呢?——公诉人无言,现场震惊。一周后,我收到了法院的判决:量刑一年。为此我还写了首诗纪念这一案件的办理过程:

    初到冰城天地寒,

    公诉求判三五年。

    轻拨雾霾见晴日,

    裁判寄书报春妍。

    去年一个涉嫌盗掘古墓葬案也是这样,一个战友的亲戚,爱好文物,涉嫌盗掘古墓被立案。犯罪嫌疑人确实在地上挖了两个坑,但并没有挖出什么东西,也没有对古墓造成破坏。通过阅卷发现,侦查机关提供了一个保护此处古墓的文件。但仔细看发现,该文件是案发后才出台的,此前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盗掘已被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古遗址(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县级)的,应从重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显然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最后公诉机关做了个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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