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弋慧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备用金未结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1
浏览量:1392

一、案情介绍

上海某医疗机械公司因为工作原因经常要预付备用金给业务员,业务员A平均月工资3万元,2008年1月8日入职,劳动合同期限到2011年12月31日,A累计借了3万元备用金未报销,2010年4月1日A突然生病无法再上班,公司和A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A承诺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备用金。2010年12月31日,A仍未偿还备用金,后经公司催款A一直推脱没钱。2011年4月中旬公司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业务员在外地,公司就咨询是否要到外地仲裁或起诉呢?上海有管辖权吗?

二、处理思路

首先,如果是公司因为私事借款给A业务员,也没有约定管辖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就要到A所在地进行诉讼。本案中,A是因为工作原因借款,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其次,既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就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也要适用仲裁期限和仲裁管辖的特别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虽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外地,但公司在上海注册经营,所以可以在公司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庭审纪实

A的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辩解因为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加上看病经济困难,所以一直未偿还备用金。

公司一方认为经济补偿金和备用金不可以互相抵消,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公司方认为工作交接当然包括归还备用金借款。
最后,仲裁认可单位不构成拖欠经济补偿金,驳回了A的仲裁请求,并且裁决A应该支付公司3万元备用金。

 四、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一个相反的问题,值得劳动者注意,因为在公司借支备用金用于差旅费很正常,报销后一般是冲抵备用金,并不会把借条返还给劳动者或销毁,这也符合财务制度。但是最好留个心眼,要求财务把报销凭证复印一份或者直接要求公司出具一个备用金已经报销冲抵完毕的证明,以免后患!

 五、相关法规

    笔者还曾经代理了一个案子,非常具有典型性。劳动者戴某(化名)申请仲裁一家德国独资企业,试用期过后,单位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有劳动合同和辞退书面证明, 案子非常“简单”,戴某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在后期仲裁阶段,却发生了戏剧性一幕,公司反诉戴某,理由是戴某没有办理完交接手续,现在仍拖欠公司差旅借款2万元,此案合案审理,公司拿出了戴某出差借款凭证,戴某虽然主张已经拿票据报销了借款,但是苦于没有证据,最后仲裁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办理交接工作的时候支付补偿金的规定,裁决因为戴某没有办理完交接手续(归还借款),因此用人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拖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驳回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同时裁决,劳动者应该支付公司所借的2万元差旅借款。

    戴某的过错就是在日常工作中,行为不规范,在报销差旅费时,没有同时把借款凭证要回或者销毁.结果让用人单位钻了空子, 最后陪了夫人又折兵.在仲裁阶段,戴某没有委托律师;不仅戴某是无法预测到用人单位会如此的反诉的,这种”简单”的案情,即使是律师也无法事先承诺保证能赢!还好本案在法院阶段,戴某委托了律师代理,补充了证据,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
     而现实中,恰恰是有名的律师由于其经验丰富,考虑周密,做事谨慎,往往不轻易对案子下判断,注重强调案子的不利因素. 以便做好充分的应对方案;不至于出现意外情形时,措手不及;把案子的主动权交给被告!做案子不能撞大运,堵运气,要拿出实实在在的理由和证据,把案子做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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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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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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