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律师亲办案例
某民间借贷案件纠纷
来源:陈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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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原告)起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由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依法受理,被告李某委托陈龙律师依法代理该案件进行答辩。

       原告主张双方之间是因为劳务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并由李某出具了借条。朱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将该借条作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结算凭证,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转化为借贷关系,并提出了相关的利息的主张。

     在接到委托之后,律师根据本案的情况提出如下答辩主张。

要求驳回对方的起诉,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也不存在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所转化成的借贷关系。

事实及理由如下:

1.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实际上并未完成有效的结算;

2.双方之间的劳务事宜在出具借条之后还是继续在履行,对于结算的区间和范围以及结算的事项都没有明确约定;

3.而且该借条也并未表明是属于结算的意思表示;

4.双方之间根本就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实际履行的借贷合同关系;

5.如果强行推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结算事实并简单的按照借贷关系来审理,将会导致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所形成的事实无法得到具体明确,并且还涉及到其他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关联,最终导致裁判结果明显的不公平。

最终人民法院在释明原告变更案由或者是进一步举证证明形成结算的意思表示以及结算的范围区间后,原告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回应后,人民法院依法做出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

律师观点:

      在双方当事人将其他法律关系通过出具债权凭证的方式来做出结算的情况下,一定要明确做出结案算的意思表示,并且就结算的事由、结算的时间、结算的范围、区间以及双方之间还是否是有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或者纠纷等情况明确清楚,而不是一张债权凭证就以为高枕无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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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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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龙
  • 执业律所: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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