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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以另一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婚前房产归谁

作者:邓飞娜  更新时间 : 2023-04-06  浏览量:900

 律师观点:

        结婚前一方出资支付购房首付款,而由另一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支付的首付款行为是赠与还是共同购房,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刘某女于2014年相识相恋,2015年9月20日刘某女的母亲魏某支付购房定金2万,9月24日,刘某女与母亲魏某作为共同买受人与房产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住房一套,合同载明购房首付款466198元,余款22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同日,王某男刷卡支付房款181198元,魏某支付首付款265000元,2015年11月12日刘某女、魏某与农业银行、中奥房产公司订立《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女、魏某因购案涉房屋向银行贷款22万元。

      2015年11月16日刘某女与王某男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2018年6月20日刘某女、魏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 证,刘某享有95%份额,魏某享有5%的份额。

      2018年6月13日,刘某女与王某男,经法院判决离婚,没有处理案涉房屋等财产分割。     2021年,王某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案涉房屋系结婚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共同购买,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买房应属于共同财产,针对刘某女在案涉房屋95%的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男与刘某女应平均分割。

     另查明,双方共同确认2021年时案涉房屋价值215万元。

     邓飞娜律师代理刘某女,并向法院提出答辩如下:

     1、案涉房屋属于刘某女与其母亲的按份共有的房子, 刘某女享有的95%份额属于刘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王某男无权分割。2、由于刘某女的母亲想给被告一个安定的居所,做为婚前保障,为其女儿刘某女购房。案涉房屋从房屋的选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房产的登记、住房贷款合同的签订等一系列手续,都是刘某女与其母亲双方一起商量确认并办理的。3、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刘某女的母亲为其支付,每月的按揭贷款及房屋的税款,维修基金,物业费等都是由刘某女的母亲支付,并没有用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支付。4、王某男与刘某女没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案涉房屋的购房款里边虽然显示王某男支付181198元,该款项是王某男按刘某女的指示而直接支付在购房款中,由于没有举行婚礼王某男按当地的习俗,给予刘某女家彩礼,自愿给付刘某女18万元对刘某女进行补偿,是王某男在结婚前对刘某女的赠与,不能认为支付在购房款中就属于共同购房,双方并没有对共同购房达成合意。本案诉争房产是被告刘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房屋所有权登记方因登记取得物权,而另一方的出资不享有物权,本案中属于赠与的性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女与王某男办理结婚登记前,刘某女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某女名下。王某男在明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刘某女在结婚前签订、房屋所有权未来将登记在刘某女名下而非刘某女和王某男名下,未与刘某女对房屋进行约定,仍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的行为,不构成刘某女与王某男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案涉房屋属于二人共有的证据不足。对于结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案涉房屋95%的份额归刘某女个人所有向王某男补偿69000元。

     详见:(2021)川0191民初991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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