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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功案例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来源:蒋艳超  更新时间:2023-04-05 21:41  浏览量:1507

张某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鄂0111刑初TTT号

案  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23年1月MM日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鄂0111刑初TTT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6年1月11日出生,因本案于20212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艳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22〕SSS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洪山区某某村与欧阳某某(另处)合谋贩卡牟利。被告人张某某后介绍朱某等人向徐某出售银行卡;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还将其名下一张农行卡(账户尾号0273)通过徐某卖给诈骗团伙。经查,2020年11月11日,该银行账户收入资金合计人民币34万余元。其中,收入电信诈骗被害人李某、兆某、殷某、贺某转入资金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某某

2023年1月MM日

法官助理 张某某

书记员 祝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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