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收取货物后低价转卖失联涉嫌合同诈骗罪——检察院不起诉
作者:周智文 更新时间 : 2023-04-01 浏览量:1381
经营者收取货物后低价转卖失联涉嫌合同诈骗罪——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
【案发经过】
李某某向被害人林某某采购了3000块光伏板,李某某在收到林某某的光伏板后,不久就将光伏板低于进货价处置给他人,之后李某某离开中山返回老家,也不接听电话,林某某遂报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抓捕归案。
【办案经过】
李某某的家属委托周智文律师为其辩护。经会见李某某了解到,李某某因他人采购投光灯,李某某便向林某某下了光伏板的订单用于组装投光灯。但采购人因故取消了投光灯的订单。因订单取消,其采购的光伏板也没用了。但其给电话林某某时,得知林某某已经将光伏板的货备好了,他不好将风险转嫁给林某某,于是答应收货。李某某收货后便联系业务员邹某将光伏板处理了。后因中山企业经营不善,老家有官司处理,患病,便回家处理官司及治疗疾病。
为证明上述事实,周律师经和家属沟通,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上家向林某某采购投光灯的证明、购销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提供了转卖所得款项的使用情况的证据,包括委托书、租赁合同、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 ,还提供了李某某回老家处理官司及委托妻子与对方沟通的证据。
经多番协商,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办案结果】
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上述证据及法律意见,检察院结合案件事实,遂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李某某被释放,当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继续侦查。数月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坚持认为李某某没有诈骗对方财产故意,也不是故意收货后变现不退还,这些只是正当经营行为,有积极退还部分款项,有与被害人沟通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后,认可上述事实及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李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