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证据,盘问证人,推翻逝者生前处置行为及口头遗嘱,帮助客户争取到法定继承权
作者:聂慧娟 更新时间 : 2023-03-31 浏览量: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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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王女士的父亲早年与王女士母亲离异并与他人再婚,再婚妻子为朱某。再婚期间,王女士父亲购入一套房屋,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因王女士自父母离异以来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与父亲已多年无沟通往来。2021年的一天,王女士收到法院通知,称其父亲已经病逝,再婚妻子朱某为继承王女士父亲的遗产,起诉了王女士,主张王女士父亲生前已立有遗嘱,其名下股票等财产在其死后由朱某一人继承,该遗嘱有2位见证人。
•案件进行过程中,王女士了解到,王女士父亲在去世前几天将其名下房屋变更登记至朱某名下,但不清楚过户方式及是否支付对价,王女士希望对该房产或售房款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但朱某认为王女士父亲生前立有口头遗嘱,表示其将房屋由朱某继承,且该房产逝者生前已经完成过户,不属于遗产,不应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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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查到了房屋过户的全套材料。根据资料显示,房屋系以“配偶间变更”的名义进行过户,未支付任何对价。我们查询了大量法规及案例,向法院进行说理,认为该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间变更”不影响房屋共有性质,因此主张王女士父亲依然享有1/2份额。
•王女士想要按照法定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还要推翻其父亲的口头遗嘱。朱某为了证明王女士父亲生前立有口头遗嘱,特请了2名证人出庭作证,该2名证人同时也是王某父亲书面遗嘱的见证人,证词具有一定说服力。但我们代理后查阅材料发现,两名证人庭前提供的书面证词的书写纸张一致,因此推断出2人书写证词时在同一地点、有串通嫌疑。并以此作为切入点盘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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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我方观点均得到法院认可,当事人如愿按照法定继承获得了属于她的继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