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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多次事实家暴,律师帮助女方摆脱婚姻

作者:胡梦蝶  更新时间 : 2023-03-28  浏览量:387

2015年,李女士与王先生确认恋爱关系,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多次对李女士实施家暴,造成其软组织挫伤

  案情简介

  2015年,李女士与王先生确认恋爱关系,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多次对李女士实施家暴,造成其软组织挫伤且皮肤有明显伤痕。2020年,男方再次对李女士实施家暴,导致李女士不堪忍受,遂与男方正式分居。

  分居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男方要求李女士以支付30万元为条件。为了结束苦不堪言的婚姻生活,李女士向男方支付了30万元,但男方食言,使得协议离婚未果。无奈之下,李女士遂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辩护策略

  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胡律师为该案件的主办律师,李律师辅庭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在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通过案例检索,结合各地法院的经典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积极主动向李女士释明其对房屋、车辆、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合法权利。

  经与李女士多次沟通,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解除婚姻关系即可,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争夺后,律师制定了以诉促谈的诉讼策略,顺利将案件进行立案,经与男方的多次沟通,男方最终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签署调解笔录,法院最终出具调解书结案,使得李女士摆脱了这段不幸的婚姻关系。

  律师点评

  律师提供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了双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即使调解无效,如果一方存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男方存有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即使该案未能在调解阶段达成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也会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而值得庆贺的是,在调解阶段,就已经达成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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