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活动案经辩护不起诉
作者:何文真 更新时间 : 2023-03-24 浏览量:642
起因:
X某因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取保候审,当事人在审查期间选择委托何文真律师进行辩护。
办案经过:
辩护人通过阅卷对当事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当事人有法定以及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且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情形。
本案辩护人在阅卷中发现,当事人陈述的其在侦查人员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后主动去与侦查人员约定的地点会面,该情况符合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但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并无此显示。辩护人据此要求当事人向提供该投案事实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最后当事人该行为被认定自首。
当事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系民营企业经营者,能认罪悔过且其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意见》的规定,因此辩护人积极为其争取不起诉决定。
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X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书,本案最终取得理想的辩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