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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担保的破产撤销问题探讨

作者:朱爱丽  更新时间 : 2023-03-22  浏览量:196

财产担保的破产撤销问题探讨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担保行为的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A公司与B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应退未退B公司2018年度《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项下质保金人民币8,340,000元;

同日,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A公司与B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应退未退B公司2019年度质保金6,500,000元;

2019年7月10日,普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B公司民事起诉状中载明“截至2018年5月31日,A公司尚拖欠B公司人民币31,570,448.46元。”

2020年1月3日,A公司与B公司就该买卖合同纠纷案及其他两起仲裁案件在普陀区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双方确认A公司欠付B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46,410,448.46元(下称“主债务”),并达成分期还款计划;A公司将名下两处房产向B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抵押登记时A公司尚未支付给原告的全部款项;三起案件的诉讼费、仲裁费及保全费共计110,718元由B公司承担。

2020年4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主债权合同》,双方确认A公司尚未偿还的主债务金额为人民币34,810,448.46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分期偿还。同日,为保障B公司在《主债权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A公司以其位于名下两处房产为B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2020年4月26日,B公司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2020年11月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同日作出《决定书》,指定管理人。

 

二、问题提出

(一)管理人有无权利对生效文书确认的抵押担保行为行使撤销权?

(二)涉案抵押行为是否符合破产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三、法律分析

(一)管理人有无权利对生效文书确认的抵押担保行为行使撤销权?

一种观点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设定担保,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不应予以撤销。或管理人行使的破产撤销权要求撤销经其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抵押担保行为,实际上是请求撤销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管理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撤销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撤销权实质是对债务人违法财产处分行为的撤销,撤销的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所以可以将破产撤销权与原执行行为理解为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法律事实而进行的行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不涉及对原执行依据法律文书的撤销和执行回转。管理人申请撤销的只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非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给付行为被撤销后,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程序主张权利。

针对上述两种意见,笔者认为,破产程序是特别程序,破产撤销权形式上是基于企业破产这一新发生的事实而产生,与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的事实情况不同。管理人依据新的破产事实与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使撤销权,与生效文书并不相悖。“破产撤销权的成立,应以相关担保行为的依法成立、生效为前提,否则即无破产撤销权适用余地,故诉争抵押合同及抵押权虽经生效判决书确定,但不影响管理人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管理人起诉主张破产撤销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无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2017)浙06民终4431号】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三起买卖合同纠纷在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形成民事调解书,A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出现新发生的破产事实,管理人依据新的破产事实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是抵押行为,而非生效的法律文书。故,管理人有权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抵押行为行使撤销权。

(二)涉案抵押行为是否符合破产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五)。”破产撤销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破产撤销权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实施的行为;2、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3、必须是有害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三笔债务形成时间分别为2018年5月31日、2019年5月31日,属于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务。2020年4月26日,A\B公司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为前述未设立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担保。2020年11月2日,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A公司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A、B公司的行为使B公司的普通债权变成享有抵押权的优先债权,导致本可以向普通债权公平清偿的整体财产减少,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综上,本案涉案的抵押行为符合破产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以上是破产撤销权中有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财产担保行为撤销问题的分析。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朱爱丽律师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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