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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来源:张花鲜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2
浏览量:122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被告受伤。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被告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原告在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住院126天,诊断为脑疝、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颞枕叶脑出血、左侧颧弓颞骨、顶骨骨折、I 型呼吸衰竭等。后原告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 11 天。原告共支出医疗费 442 283.75 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术后,目前遗留重度非肢体瘫运动功能障碍,评定伤残等级为二级;误工时间自受伤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住院期间需 2 人护理,院外需 1 人完全护理依赖;符合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后续双侧颅骨修补术,费用为 5 万元,更换鼻饲管费用月 360 元/年,气管插管护理费用约 600元/年。为该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 3 640 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女儿及护工轮流护理,其中支出护工护理费 6 600 元,两护理人均系农村居民。

    原告委托张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了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人伤损失共计1094070.2 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双方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原则,本案交通事故以原、被告各承担 50%的责任为宜。根据原告伤情对其残疾辅助器具及长期护理依赖护理费暂支持3年,3 年后原告仍需护理的,可另行主张;关于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对于原告其他证据不足或金额过高的部分,法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合计 1 489 569.35 元,由被告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 000 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8万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赔偿原告剩余损失 1 291 569.35 元的50%即 645 784.68 元,以上合计 843 784.68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843784.68 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19 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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